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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情形定性为偷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一罚[2021]32号

案件名称 南京XX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根据协查案件的要求,对你企业检查所属期内接受上游虚开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经查询你企业应交增值税、原材料、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对照你该企业进项发票明细表、企业所得税报表等资料,发现你企业存在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入账,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以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接受入账的情形。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南京XX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XXX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XXX

法人证件号码 4****************3

法人姓名 XXX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情形定性为偷税,处以0.5倍的罚款,共计3783.7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对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接受入账的情形处以罚款10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03-1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03-1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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