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税公告[20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25 16:47 来源: 建邺区税务局
南京XXX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应当开具发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我局于2021年4月22日对你单位作出《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建税限改〔2021〕4916号),因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且无法直接送达上述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建税限改〔2021〕4916号)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建税限改〔2021〕4916号)主要内容如下:
南京XXX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你(单位)2020年度在与河南省XXX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往来中,存在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限你(单位)自见到本公告之日起15日之内按规定开具发票。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3号楼建邺区税务局;联系电话:52852844;联系人:李隽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