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XXX)
发布时间:2021-05-14 14:38 来源: 常州局第一稽查局
常州XXX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税务检查,检查组已根据你单位登记的注册地址(常州市新北区井岗山路55号)及电话号码联系未果。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常税稽一处〔2021〕106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常州XXX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常税稽一处〔2021〕106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常税稽一处〔2021〕106号
常州XXX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XXX23GRAAX7)
我局(所)于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5月8日对你(单位)2020年12月3日至2021年4月7日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根据税务登记信息,到你单位登记的注册地址常州市XXX号实地调查,查无此企业;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为同一人王XXX,所登记的电话183XXX89已停机。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和开具情况
经查询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平台数据:
1)你单位在2020年12月-2021年1月期间共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代码3200201130,发票号码11972479-11972503,发票代码3200202130,发票号码26713312-26713336;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发票代码032001900304,发票号码22827911-22827935。
2)你单位在2021年1月26日集中一天向XXX(大连)商贸有限公司、大连XXX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合计金额4973459.49元,合计税额646549.74元。
3.申报异常
你单位在增值税所属期2020年12月、企业所得税所属期2020年四季度为零申报,此后一直未申报。
4.银行无资金往来
通过查询你单位基本账户,无资金往来。
5.上游无发票
在“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平台”查询到,你单位上游无任何发票。
二、 处理决定
(一)对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规定,你单位开具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201130,发票号码11972479-11972503,发票代码3200202130,发票号码26713312-26713336,合计金额4973459.49元,合计税额646549.74元,符合暴力虚开特征,没有真实业务交易,建议认定为虚开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