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1〕800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21 10:56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江苏X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1〕7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1〕7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1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1〕7号
江苏X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XXX1TB2588N)
我局(所)于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接受福建XXX石化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2182130,号码03625842—03625844,金额为2985258.63元、税额为477641.37元,已于2019年1月申报抵扣。经核实,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经营注册地址不存在,经查询你单位银行账号,你单位与福建闽瀚石化有限公司无资金交易往来。
二、处理决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第三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9年1月增值税477641.37元。对本次查补增值税(477641.37元)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并征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应补缴增值税477641.37元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之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安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