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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1〕01010号

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1〕010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06 13:53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淮安市XXX工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号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5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淮税一稽罚告〔2021〕2号

淮安市XXX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XXXNTCTU0U)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5月1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淮安市远程工贸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分别于2017年7月、8月、10月,2018年1月接受阜阳X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代码3400164130,号码03440514-03440517、03505214-03505215;代码3400173130,号码01374906-01374909;代码3400174130,号码05747527--05747529,号码05747543--05747544),货物名称“燃料油”,总计金额1312849.58元,税额223184.42元。

你单位与阜阳X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没有签订相关购销合同,也未向下游企业销售燃料油,更不存在自用行为,所涉发票款项形成明显的银行资金回流,该行为属虚开增值税发票。

证据1: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记账凭证复印件;

证据2:银行流水明细;

证据3:防伪税控系统抵扣数据;

证据4:询问调查笔录;

证据5:阜阳市第一稽查局回函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接受阜阳运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拟对查补增值税223184.42元和企业所得税321516.86元处以一倍罚款544701.28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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