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税稽一公告〔20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27 13:12 来源: 第一稽查局
南京XXX焊接有限公司(91320115XXXPB2QL4E):
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宁税稽一罚告〔2020〕13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及时按通知书中的要求处理相关事项。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秦淮路2号
联系电话:87730038
联系人:孙静、朱丹丹
附件:处罚告知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5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稽一罚告〔2020〕13号
南京XXX焊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XXX5MA1PB2QL4E)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4月24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关于宿迁义茂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局轨协[2019]130号),你公司接受宿迁义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200163130,发票号码为19107491,涉案金额93534.48元,涉案税额14965.52元,开具日期为2018/06/20,该份发票被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为虚开。你单位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买票费的方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恶意接受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处以5万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