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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宁税稽三公告〔2021〕1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宁税稽三公告〔202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29 11:08 来源: 第三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南京XXX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10号

联系电话:025 58592089

联系人:戴书勤、周敏进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doc(宁税稽三处〔202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三处〔2021〕7号

南京XXX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16XXXJ30439)

我局(所)于2017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12日对你(单位)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28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情报管理平台查询,你公司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分15次共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415份,已报税发票410份,其中正常开具375份,金额合计30690518.07元,税额合计5217388.02元,作废35份。你公司的发票都是由南京XXX财务管理有限公司的邱XXX领购和开具的。原财务负责人李XXX称邱XXX是按照王XXX的要求开具发票的,开好的发票由王子青上门来取。

通过分析你公司及王XXX、孟XXX等人的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检查人员发现你公司经常在收到下游单位款项以后又转给了王XXX、孟XXX,王XXX、孟XXX再把钱打回给下游单位的有关人员,形成资金回流。

XXX、王XXX和黄XXX的电话号码都打不通。目前,孟XXX和王XXX已被公安经侦大队逮捕。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XXX、孟X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刑事判决

判决书(2018)苏01刑终XXX号中认定: 被告人王X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王X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个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王XXX成立XXX公司后主要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致使国家税款损失500余万元。你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及被告人王XXX个人介绍的部分,均应按其个人犯罪论处,其个人所犯部分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孟XXX受雇于被告人王XXX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孟X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件定性:根据企业的陈述和检查组在检查中了解的企业实际情况,以及法院判决,对上述违法事实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对你公司对外开具的3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为虚开,金额合计30690518.07元,税额合计税额5217388.02元,价税合计35907906.09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你公司2016年5月—2017年4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5份,总计金额30690518.07元,税额5217388.02元,拟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资料,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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