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税稽二公告〔202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12 14:26 来源: 第二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南京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因相关《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马道街1号
联系电话:025-58070776
联系人: 陈宁文、王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南京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3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稽二罚告〔2021〕40号
南京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XXX1MP1796C)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4月2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于2018年2月取得成都XXX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5100171130,发票号码:02369274-02369279,金额合计564102.54元,税额合计95897.46元,价税合计660000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为虚开。
经检查,上述发票为钢材采购业务,与成都忆昔年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但只收取了对方的发票,业务没有做出,也未支付货款。
2018年2月,你公司将上述发票入账,货款支出计入库存商品科目,并结转成本。2018年3月,你公司申报抵扣上述发票进项税额95897.46元。因上述发票已被列为失控发票,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原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栖霞区局通知,你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做进项税额转出。
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收取成都XXX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行税金(立案检查前已调出),造成当期少缴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共计96493.4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处少缴增值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税款1倍的罚款96493.41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