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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01 15:06 来源: 苏州局第三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常熟市黛熙街服饰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12-12366

常熟市XXX服饰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常熟市XXX服饰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三稽处〔2021〕19号

常熟市黛熙街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81MA1WFKGC4N)

我局(所)于2020年6月8日至2021年1月26日对你(单位)2018年5月2日至2019年12月31日税收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如下:

(一)增值税

你公司在2018年5月~2019年12月期间,通过个人银行卡结算全部60家店铺代销服装等款项,存在收到代销服装款项后未计销售收入,2018年、2019年分别收到不含税代销服装收入为2099142.40元、6657493.22元,合计8756635.62元。在询问了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XX后,确认该部分收入未入公司账户、未确认销售收入、未进行申报缴纳增值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262699.06元(其中:2018年增值税62974.27元、2019年增值税199724.79元)。

(二)印花税

你公司在2018年5月~2019年12月期间存在少计60家店铺服装等代销销售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购销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18年印花税(购销合同)294.80元,少缴2019年印花税(购销合同)398.90元。  

(三)企业所得税

检查小组人员在检查中查实,你公司在2018年~2019年期间存在收到60家店铺代销服装等货物款项不含税收入分别为2099142.40元、6657493.22元,合计8756635.62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应税收入不入帐,发生营业场所租赁费及购进服装等货物均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进行入帐处理;同时,你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难以查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追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商业批发零售的应税所得率4%”,核定你公司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3965.70元[2099142.40×4%],核定你公司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66299.73元[6657493.22×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8396.57元[83965.70×50%×20%];造成少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13314.99元[266299.73×25%×20%]。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询问笔录:

1.2020年06月12日对常熟市XXX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XX制作的询问笔录;

2.2020年07月07日常熟市XXX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制作的询问笔录。

(二)你公司2018年~2019年12月期间收取代销货款的明细记录打印件(抽样:如皋-江安店、四川-天庆店、兴化-周庄店三店铺收款货物明细打印件)、60家代销店铺月度收款汇总表打印件、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三)检查人员于2020年10月9日到工商银行常熟支行、农业银行常熟分行、兴业银行常熟支行依照法定程序查询了举报所涉及帐户: 白XXX(622208XXX01992803)、倪XXX(6230520XXX0779674)、黄XXX(622908XXX65810) 帐户资金往来流水情况。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262699.0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印花税693.7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公司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追征企业所得税21711.56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印花税加收滞纳金。

(五)本次检查查补增值税相对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由你公司在缴纳增值税时同步缴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三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州税三稽罚〔2021〕7号

常熟市XXX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XXX1WFKGC4N)

经我局(所)于2020年6月8日至2021年1月26日对你(单位)2018年5月2日至2019年12月31日税收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如下:

(一)增值税

你公司在2018年5月~2019年12月期间,通过个人银行卡结算全部60家店铺代销服装等款项,存在收到代销服装款项后未计销售收入,2018年、2019年分别收到不含税代销服装收入为2099142.40元、6657493.22元,合计8756635.62元。

在询问了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X后,确认该部分收入未入公司账户、未确认销售收入、未进行申报缴纳增值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262699.06元(其中:2018年增值税62974.27元、2019年增值税199724.79元)。

(二)印花税

你公司在2018年5月~2019年12月期间存在少计60家店铺服装等代销销售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购销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18年印花税(购销合同)294.80元,少缴2019年印花税(购销合同)398.9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询问笔录:

1.2020年06月12日对常熟市XXX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制作的询问笔录;

2.2020年07月07日常熟市XXX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制作的询问笔录。

(二)你公司2018年~2019年12月期间收取代销货款的明细记录打印件(抽样:如皋-江安店、四川-天庆店、兴化-周庄店三店铺收款货物明细打印件)、60家代销店铺月度收款汇总表打印件、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三)检查人员于2020年10月9日到工商银行常熟支行、农业银行常熟分行、兴业银行常熟支行依照法定程序查询了举报所涉及帐户: 白XXX(622208XXX01992803)、倪XXX(623052XXX60779674)、黄XXX(6229XXX65810) 帐户资金往来流水情况。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少缴增值税款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31349.5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少缴印花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46.8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31,696.4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熟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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