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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15 08:54 来源: 苏州局第一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苏州XXX服饰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12-12366

税务处理决定书苏州卡特斯服饰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一稽处〔2021〕57号

苏州XXX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XXX01962XM)

我局(所)于2019年7月22日至2021年4月13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自2015年至2018年期间,接受邯郸市恒隆纺织有限公司、杞县振兴棉业有限公司、开封弘宜顺布业有限公司、尉氏县琛鑫纺织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开具的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苏州卡特斯服饰有限公司,明细如下:(税乎略)

经检查,你公司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你单位与邯郸市恒隆纺织有限公司、杞县振兴棉业有限公司、开封弘宜顺布业有限公司、尉氏县琛鑫纺织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2015年至2018年期间,你公司负责人孙东伟通过一个叫老孙的人向邯郸市恒隆纺织有限公司、杞县振兴棉业有限公司、开封弘宜顺布业有限公司、尉氏县琛鑫纺织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购买了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费按照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约7-8个点支付。老孙把46份发票邮寄给孙东伟,孙东伟将开票费用汇到开票单位的对公账户。

上述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已到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752059.41元,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发票金额4423878.59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15年增值税149687.19元、2016年358281.28元、2017年211904.28元、2018年32186.66元,2015年至2018年期间合计少缴增值税752059.41元(详见附表)。

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你单位少计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80512.81元,少计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07536.72元,少计2017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46495.72元,少计201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89333.34元,2015年至2018年期间合计少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423878.59元(详见附表)。弥补亏损后,你企业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55289.82元, 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59927.30元, 2017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38752.34元, 201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32277.02元(详见附表)。你企业少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213822.46元,少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514981.83元,少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259688.09元,少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13227.70元,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1001720.08元(详见附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15~2018年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附表、2018年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2、记账凭证复印件:2015年9月记001、2015年10月记005、2015年11月记002、2015年12月记003、2016年1月记003、2016年2月记002、2016年6月记003号、2016年8月记006、2016年9月记005、2016年11月记009、2016年12月记006、2017年2月记006、2017年3月记001、2017年5月记012、2017年8月记002、2017年9月记002、2017年10月记013、2017年11月记003、2018年2月记004号凭证及附件。

3、2018年9月21日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对你公司实际经营人孙东伟制作的第一次讯问笔录。

4、2018年12月24日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有龙制作的第4次讯问笔录。

5、2019年7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你公司实际经营人孙东伟制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

你公司实际经营人孙东伟对上述违法事实确认无疑,接受按税法规定的处理。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该单位增值税752059.4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增值税加收滞纳金311008.30元。

因该增值税752059.41元已在2019年8月12日于法院宣判前补缴入库,本次处理仅征收相应滞纳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在追缴该单位增值税752059.41元的同时,补征该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37602.9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文)之规定,追缴该单位少缴的教育费附加22561.78元。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追缴该单位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15041.19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该单位企业所得税1001720.0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

(四)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已对苏州卡特斯服饰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判决,先于我局作出处理处罚决定(2019苏0206刑初399号),我局对该单位少缴增值税752059.41元、企业所得税1001720.08元不再处以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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