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通告(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XXX汽车饰品经营部)
发布时间:2021-06-18 15:15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被执行单位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贺明汽车饰品经营部进行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因上述公司在原址查无此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XXX汽车饰品经营部.pdf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6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锡税一稽处〔2021)75号
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XXX汽车饰品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3XXX1XQ49Y7J)
我局所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6月7日对你单位)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6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永州市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143001XXX660,发票号码007XXX42,开票日期2019年1月18日,金额346551.72元税额55448.28元,价税合计402000.00元。上述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你单位捋上述发票于2019年1月22日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34655.17元,2019年1月23日在宜兴市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并领取车辆牌照。
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成立至今未申报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处理决定
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仅用于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及领取车辆牌照,未造成税款损失。本次检查不作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低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大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0二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