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1〕0102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16 14:54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淮安市***工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淮税一稽罚〔2021〕1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7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税一稽罚〔2021〕12号
淮安市***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TCTU0U):
经我局(所)2019年4月15日至2021年6月25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虚抵阜阳运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
检查人员发现你单位分别于2017年7月、8月、10月,2018年1月接受并抵扣阜阳运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货物名称“燃料油”,发票代码“3400164130”,发票号码“03440514-03440517”、“03505214-03505215”;发票代码“3400173130”,发票号码“01374906-01374909”;发票代码“3400174130”,发票号码“05747527--05747529”,发票号码“05747543--05747544”,总计金额1312849.58元,税额223184.42元。
你单位与阜阳运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既没有签订相关购销合同,也未向下游企业销售燃料油,更不存在自用行为。检查人员调取了你单位的存款账户及相关人员的资金流水信息,与阜阳运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形成资金回流。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二、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单位从阜阳运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取得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7年7月应补增值税58119.66元,2017年8月应补增值税29059.83元,2017年10月应补增值税59577.58元,2018年1月应补增值税76427.35元,合计应补增值税223184.42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12条的规定,你单位从其上游企业阜阳运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取得15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2017年列支成本863276.93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63276.93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11416.52元。2018年列支成本449572.65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49572.6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0100.34元,合计应补企业所得税321516.86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接受阜阳运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决定对查补增值税223184.42元和企业所得税321516.86元处以一倍罚款544701.2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44,701.2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