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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1〕8007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04 10:18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淮安市淮安区***服装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1〕34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1〕34号

淮安市淮安区***服装厂:(纳税人识别号:91320***41853A)

我局(所)于2019年9月2日至2021年7月27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接受广州市互丹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20163708,金额合计73333.33元,税额合计12466.67元,2018年2月已认证抵扣。经核实,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朱友加、实际经营人朱永明走逃失踪,经调取2016年度银行流水记录,无与广州市互丹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记录。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 ,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追缴所属期2016年2月增值税税款12466.67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已超过三年追缴期,不予追缴你单位2016年2月份增值税税款12466.67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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