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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宁税稽二公告〔2021〕5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宁税稽二公告〔202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06 15:22 来源: 第二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南京玉如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马道街1号

联系电话:58070869

联系人:罗柏官 刘绪云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南京玉如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二处〔2021〕206号

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00******9558)

我局(所)于2020年8月3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在变更法人之后短时间内集中领取发票;发票开具情况异常,进销项品名不一致且集中开具;纳税申报情况异常,变更法人之后只进行了2019年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增值税仅申报到2019年4月份,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均为零申报;银行账户无实际业务资金往来,与进销项票面大额金额明显不符;上游交易对象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下游企业无法联系;运营期间未发生水电费、房租、仓储、货物运费等进项抵扣支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正常企业的经营行为。

二、 处理决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开具的发票均没有实际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开具的8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79985840.8元,税额合计10398159.2元)均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虚开发票涉嫌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730号)第三条的规定,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你单位的涉税违法问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税务机关再作进一步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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