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企业2021年度未申报报关单的提醒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1 11:03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
各出口企业:
现将2021年至今仍未申报的出口关单(监管方式为0110、0615、3422)数据予以下发,详细情况见附件(已隐去具体商品、价格等要素;数据根据海关信息查询,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误差,供核对参考)。
为保障企业自身权益,减少税收遵从风险,请各出口企业核对后,需要申报退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的规定,收齐有关单证后尽快申报;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如有疑问,可联系出口退税主管退税机关。
风险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6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增值税申报期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申报手续。在截止日期内无法收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30号规定的视同收汇9类情形的,应在截止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的,除按规定适用免税外还会影响企业分类管理等级。
第二税务分局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