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企业分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2-01-14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合伙企业委托个人代投资,投资几年后,个人按照企业意愿转让帮企业代持的股权后其个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收到已税收益和投资成本后,年底分红给各位自然人股东时,合伙企业对股东个人是否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股东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1-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