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契税收滞纳金问题
日期:2019-10-08
来源:江西省税务局
问:您好。我想问下,我是17年签订的住房交易合同,但是开发商一直没有通知办房产证,没有交契税,现在开发商通知办证,现在交契税会不会需要交滞纳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区、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个人承受土地及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的,其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包括预售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包括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