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解读的相关法律依据
留言时间:2021-09-03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的这句话相关法律依据是来源于哪?
纳税人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不纳入城建税计税依据,不需要缴纳城建税。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0/c5168591/content.html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规定:“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