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政策咨询
留言时间:2021-09-09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请问:员工对上一家任职单位是否适用过该政策不清楚,此种情况下,现任职企业是否可以重新适用三年到期满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1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恐受限于留言这一咨询形式,从而造成理解偏差,为此我们也通过电话形式同步予以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