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总分机构增值税
日期:2019-10-30
来源: 江西省税务局
问:南昌总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和劳保用品,50%调拨给九江分公司,按采购价结算,总公司和分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各自独立核算,各自在南昌和九江交纳增值税,请问不在同一个市的总公司调拨给分公司的原材料和劳保是否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总公司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分公司?
答: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独立核算的总分机构间调拨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