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江西  >  江西省税务局: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

江西省税务局: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

留言时间:2022-03-24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股息来源于有限公司,是税后利润了。合伙企业还需要确定各个投资者的股息,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3-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