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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

留言时间:2021-10-09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您好!我是房开企业,在房屋预售阶段,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是:1.预收账款/(1+9%);2.预收账款-应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以上两税计税方式,是我们可以自行选择的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0-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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