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
留言时间:2021-10-09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您好!我是房开企业,在房屋预售阶段,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是:1.预收账款/(1+9%);2.预收账款-应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以上两税计税方式,是我们可以自行选择的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0-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