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废钢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
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危废经营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其他废物“油漆桶”包含铁的、塑料的,我们倒残后,分类,然后清洗,破碎,成品是铁粒、塑料粒,现在在申请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3.5这条(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炼钢炉料“),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中第4条有是“.纳税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的相关规定;”,我查了工信部的网站,这个是有企业名单公布的,是否,不在名单上的企业,就不能申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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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JZXX20210903736 提交时间 2021-09-28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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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根据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的炼钢炉料生产企业,需满足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其销售对象须是工信部公告列明的钢铁企业。故销售对象未在公告名单上的企业,不符合综合利用政策条件。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0-21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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