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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务局:工会经费返还是否补缴企业所得税

工会经费返还是否补缴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1-11-16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我公司工会隶属上级集团工会。我公司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并全额上交集团工会,取得全额专用收据。上级工会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我公司使用。目前,我公司工会无独立银行账号、财务账簿,相应资金转至公司账号,并在公司统一账套“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科目核算。请问上级工会经费返还部分未使用完毕结余资金,是否需要调增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得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1-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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