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事业单位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
日期:2019-11-07
来源:江西省税务局
问:你好,我的单位是乡镇卫生院,属于公立事业单位,我们单位这个月发放了去年的年终奖(平均每个人四个月的工资),输入系统后连带着这个月的工资一起交了个人所得税,我就有一个疑问了,根据国税局的文件,年底一次性发放的奖金是单独计算平摊到每个月的奖金,如果超过5000元就要交税,不足就不用扣税,而不是跟每个月的薪金一起计算的,但是为什么系统申报的时候我们这笔年终奖却只能填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