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违约金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咨询
留言时间:2019-10-28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我司与个人业主签订了租赁合同,因业务发展,我司需提前解约,并根据合同约定,在结束租赁合同关系后,需向个人业主赔偿50万元,请问该赔偿是在结束租赁合同关系后提供的经济赔偿,属于增值税价外收入?如属于增值税价外收入,是否涉及房产税?此外,该赔偿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吗?我司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吗?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根据纳税人咨询所述,该赔偿金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对未实际租赁期间的一种补偿,未发生销售行为取得的补偿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因此,无需开具发票;2.纳税人反映的因提前解约而支付的赔偿款,属于违约金性质不属于租金收入,因此不需缴纳房产税;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规定,贵公司因提前解约而支付的赔偿款属于个人业主的偶然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