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是否按收付实现制缴纳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1-12-09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主营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与拆解处理。按照 2012 年 5 月 21 日国家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对取得废电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
2021年6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中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进行了公告,其中第六条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是否按收付实现制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2-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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