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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留言时间:2020-05-18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2018年~2020年,对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这一政策大幅度提高了此前出台的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上限,也没有行业限制,包括制造业在内的所有行业企业均可依法享受。”“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适用范围为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六大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除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外,其他行业均属于制造业的范畴。因此,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后,可以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行业,包括全部制造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按照上面这三段话,请问,餐饮住宿企业,2019年购买的中央空调,价值300万元,是否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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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8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提交的问题太笼统,如果房子建造时购入中央空调,属于一并计入房产价值的,不存在一次性扣除;如果属于后续改造购入中央空调病单独入账的,不超过500万元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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