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选择由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的,可以选择微信方式确认吗?
发布时间 : 2021-04-30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问:纳税人选择由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的,可以选择微信方式确认吗?
答: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纳税人选择由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的,需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进行确认。与2019年度汇算相比,2020年度汇算确认扩充了电子方式,纳税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进行确认,与书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扣缴单位集中申报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 : 2021-04-30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问:2020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扣缴单位集中申报如何办理?
答:请打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https://etax.chinatax.gov.cn/)按照下面步骤可以办理集中申报: 1.使用法人、财务负责人、有办税权限的人员(如办税员)的个税APP扫码或输入账号密码登录; 2.点击"单位办税"进入"集中申报",选择单位后点击"办理个税业务"; 3.报表填写报送:可直接添加或用模板导入,核对数据无误后点击"报送";(注:名单模板导入后,可使用"自动计算"功能自动填写报表); 4.退税申请:退税状态为"待退税"的可以提交退税申请; 5.税款缴纳:申报表报送成功后,存在欠税的,可点击"税款缴纳"办理缴税业务。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区分征收方式吗?
发布时间 : 2021-04-30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区分征收方式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制造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如何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 : 2021-04-30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问:制造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如何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现在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发布时间 : 2021-04-30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问:小型微利企业现在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第六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发布时间 : 2021-04-30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问: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
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发布时间 : 2021-04-30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问: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是否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 : 2021-04-30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问:图书批发零售环节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二、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