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公司薪酬代理开票
留言时间:2019-12-31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A公司签订员工合同,员工也是为A公司工作, 但A把薪资发放这个动作,委托了人力资源B公司去发放, 这种情况下,A公司申报个税, 人力资源B公司收取服务费及代发工资金额,开票总金额服务费加代发工资金额,开票是否正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31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