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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租金纳税义务时间

09-29 租金纳税义务时间 我要评论

租金纳税义务时间

留言时间:2020-05-29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甲公司向乙公司出租机器设备和厂房,合同于2015年3月签订,合同约定租期五年,每年租金100万元,五年到期一次性支付租金。2020年3月,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支付租金50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500万元。

请问甲公司租赁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请提供该纳税义务所对应的政策文件。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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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9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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