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23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医药制造非上市民营企业,不属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公司拟对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采取实际控制人转让股权方式完成,拟转让3%的股权给核心员工,经评估该时点公司公允价格约为8亿元,转让给核心员工时公司按5亿估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需要在管理费用中确认股权激励费用900万元,激励完成后核心员工可立即取得股权。
咨询问题:
核心员工取得股权奖励900万元是否可按20%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4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请参照财税[2016]101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的规定,判断是否适用递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