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留言时间:2020-08-05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其中的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将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列入交通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类,并按9%税率缴纳增值税。其中明确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目前我司需开展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与客户签订运输合同,在合同中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我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无船承运业务、国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承办海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报关、报验代理。请问:我司如果开展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并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9%的增值税,是否只需和客户签订运输合同既可? 开展此类业务是否需要具备“无运输工具承运人”的相关资质?按我司的营业范围,我司有无开展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资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5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合同如果签订请您咨询有关部门,资质问题也不属于税务部分管辖的,也需要您咨询其他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