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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明确艺术品拍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及开具发票的建议!关于宁波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444号提案的答复(摘要)

关于宁波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444号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时间 : 2019-07-29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您在宁波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明确艺术品拍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及开具发票的建议》(第444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研讨,现答复如下:

一、拍卖企业的增值税计税依据

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后,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拍卖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开具

拍卖企业拍卖标的成交额包含了拍卖标价款和佣金手续费,拍卖企业提供的是中介服务,因此拍卖企业应就手续费或佣金收入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对拍卖标价款,如果拍卖标实际所有权为委托人所有,按照现行增值税征管规定,应由委托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买受人。如,委托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委托方纳税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含自然人)的,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鉴于拍卖企业的经营特点,为方便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明确规定前,对自然人委托拍卖企业拍卖适用免税的拍卖标,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古旧图书等,可凭拍卖成交书及代扣代缴自然人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暂由拍卖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买受人(其中:佣金收入应按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拍卖标价款按免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价款应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相一致)。

再次感谢您的宝贵意见,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支持税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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