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宁波  >  宁波市税务局: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宁波市税务局: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发布时间 : 2020-08-31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问: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答: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