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实务】@创投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您备案成功了吗?
日期:2020.9.21
来源:宁波税务
@创投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您备案成功了吗?
财税〔2019〕8号文于2019年1月10号发布,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查看是否备案成功
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后点击左侧工具栏的“网上申报”,点击上方工具栏的“发送申报”。
此时就会跳出弹窗表示反馈失败——不能申报经营所得,那就说明单一基金核算备案成功啦!
哪些“创投企业”符合单一基金核算备案呢?
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两种核算方式
如何抉择?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得变更。
我们可以根据下表来具体看看两者的差异:
备案节点要牢记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来源:宁波税务
撰稿:高新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