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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问题

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04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一项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于2020年12月竣工,请问该项固定资产能否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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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04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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