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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房产税的缴纳问题

房产税的缴纳问题

留言时间:2021-05-31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关于房产税的几个缴纳问题:

问题1:从租计税的房产税中,预收租金是否作为本期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问题2:出租房产中,如采用先用后付的方式,本期尚未到租金,是否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对当年租金收入按照会计上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缴纳房产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31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房产税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申报。1.对2020年预收的2021年的租金,无须计入2020年度申报的房产税。2.对先用后付的,未收取的2020年租金,需申报计入2020年度的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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