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缴纳问题
留言时间:2021-05-31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关于房产税的几个缴纳问题:
问题1:从租计税的房产税中,预收租金是否作为本期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问题2:出租房产中,如采用先用后付的方式,本期尚未到租金,是否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对当年租金收入按照会计上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缴纳房产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31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房产税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申报。1.对2020年预收的2021年的租金,无须计入2020年度申报的房产税。2.对先用后付的,未收取的2020年租金,需申报计入2020年度的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