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06-30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我局依法对下列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案件调查完毕,已经作出行政决定,因无法以直接或委托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 代表人 |
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及相关决定 |
文书名称 |
文号 |
1 |
宁波穗俸贸易有限公司 |
王小英 |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2020)浙1004刑初165号),不再另行处理。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一处〔2021〕241号 |
2 |
宁波筱逸建材有限公司 |
王小磊 |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2020)浙1004刑初165号),不再另行处理。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一处〔2021〕250号 |
3 |
宁波御妍科技有限公司 |
董秀艳 |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2020)浙1004刑初165号),不再另行处理。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一处〔2021〕244号 |
4 |
宁波市基瞻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杜彬彬 |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2020)浙1004刑初165号),不再另行处理。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一处〔2021〕251号 |
5 |
宁波南敏广告有限公司 |
刘祥敏 |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2020)浙1004刑初165号),不再另行处理。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一处〔2021〕248号 |
6 |
宁波方超建材有限公司 |
陈琼 |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2020)浙1004刑初165号),不再另行处理。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一处〔2021〕246号 |
7 |
宁波净云贸易有限公司 |
王小英 |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2020)浙1004刑初165号),不再另行处理。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一处〔2021〕259号 |
8 |
宁波兴斌商贸有限公司 |
罗磊 |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2020)浙1004刑初165号),不再另行处理。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一处〔2021〕247号 |
9 |
宁波云琼建材有限公司 |
自成琼 |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2020)浙1004刑初165号),不再另行处理。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一处〔2021〕258号 |
10 |
宁波迪君贸易有限公司 |
廖百平 |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2020)浙1004刑初165号),不再另行处理。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一处〔2021〕261号 |
11 |
宁波机翼广告有限公司 |
郭建英 |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2020)浙1004刑初165号),不再另行处理。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一处〔2021〕260号 |
12 |
宁波宝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唐忠平 |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2020)浙1004刑初165号),不再另行处理。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一处〔2021〕255号 |
13 |
宁波志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范志愿 |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2020)浙1004刑初165号),不再另行处理。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一处〔2021〕242号 |
14 |
宁波市备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王显杰 |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2020)浙1004刑初165号),不再另行处理。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一处〔2021〕253号 |
15 |
宁波本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廖百平 |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2020)浙1004刑初165号),不再另行处理。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一处〔2021〕256号 |
16 |
宁波逸兰贸易有限公司 |
吴柱红 |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2020)浙1004刑初165号),不再另行处理。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一处〔2021〕252号 |
17 |
宁波新燕贸易有限公司 |
陈永艳 |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2020)浙1004刑初165号),不再另行处理。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一处〔2021〕240号 |
18 |
宁波市派哲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蒋钟 |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2020)浙1004刑初165号),不再另行处理。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一处〔2021〕249号 |
19 |
宁波英磊物资有限公司 |
罗磊 |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2020)浙1004刑初165号),不再另行处理。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一处〔2021〕254号 |
20 |
宁波模荣物资有限公司 |
张应秀 |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2020)浙1004刑初165号),不再另行处理。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一处〔2021〕245号 |
21 |
宁波市冷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郭孝 |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2020)浙1004刑初165号),不再另行处理。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一处〔2021〕257号 |
22 |
宁波林岸建材有限公司 |
方安林 |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2020)浙1004刑初165号),不再另行处理。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一处〔2021〕243号 |
23 |
宁波市鄞州千亚服饰有限公司 |
乐可军 |
收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追缴增值税234639.27元,你单位已于2017年9月14日自行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2404.6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16424.75元,你单位已于2017年9月14日自行自行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4168.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追缴2015年、2016年企业所得税分别为8433.70元、267069.36元,并责令你单位按规定进行2018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调整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应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之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7039.17元,地方教育附加4692.78元,你单位已于2017年9月14日自行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6072.13元,地方教育附加4048.09元。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一处〔2021〕199号 |
24 |
宁波玲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邱春杰 |
骗取出口退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申报的出口退税款13056115.39元不予退税,追缴已取得的出口退税款5087969.32元。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一处〔2021〕154号 |
25 |
宁波玲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邱春杰 |
骗取出口退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停止为你单位办理出口退税两年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骗取税款13056115.39元两倍的罚款,计26112230.78元。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甬税稽一罚〔2021〕126号 |
26 |
宁波枫之勇商贸有限公司 |
朱勇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40万元罚款。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甬税稽一罚〔2021〕127号 |
27 |
宁波立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刘立新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40万元罚款。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甬税稽一罚〔2021〕128号 |
28 |
宁波市坛晓建材有限公司 |
张永军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40万元罚款。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甬税稽一罚〔2021〕129号 |
29 |
浙江恒元盛世化工有限公司 |
黄校明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40万元罚款。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甬税稽一罚〔2021〕131号 |
30 |
宁波鑫强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罗盛勇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30万元罚款。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甬税稽一罚〔2021〕136号 |
31 |
宁波市海曙圆腾服饰有限公司 |
周桃英 |
偷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追缴增值税437149.3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0600.46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及《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之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13114.18元、地方教育附加8742.9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3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二条之规定,应追缴2016年至2019年企业所得税499159.2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应追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实际入库之日。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一处〔2021〕165号 |
32 |
宁波市海曙圆腾服饰有限公司 |
周桃英 |
偷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之规定处所偷增值税437149.36元的80%的罚款,计349719.49元;处所偷城建税30600.46元的80%的罚款,计24480.37元;处所偷企业所得税499159.24元的80%的罚款,计399327.39元,合计罚款773527.25元。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甬税稽一罚〔2021〕142号 |
33 |
宁波惠丰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
杨惠芬 |
收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追缴增值税503768.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5263.79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及《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之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15113.05元、地方教育附加10075.3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应追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实际入库之日。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一处〔2021〕193号 |
34 |
宁波市鄞州国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郑国平 |
偷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追缴增值税78718.6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510.30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2005年国务院令第448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及《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的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2361.56元,地方教育附加1574.3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应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实际入库之日。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一处〔2021〕268号 |
35 |
宁波市鄞州国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郑国平 |
偷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偷税行为处不缴、少缴增值税78718.6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9359.32元;处不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510.3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755.15元,合计共处偷税罚款42114.47元。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甬税稽一罚〔2021〕203号 |
36 |
宁波神卡同物流有限公司 |
张仲伟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以30万元罚款。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甬税稽一罚〔2021〕202号 |
37 |
宁波树业贸易有限公司 |
游禹斌 |
收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追缴增值税4150162.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90511.40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2005年国务院令第448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及《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的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124504.89元,地方教育附加83003.2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应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实际入库之日。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一处〔2021〕288号 |
38 |
宁波璟然服饰有限公司 |
刘春红 |
收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追缴增值税555665.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8896.6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2005年国务院令第448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及《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的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16669.98元,地方教育附加11113.3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应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实际入库之日。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一处〔2021〕218号 |
39 |
宁波欣惠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
季剑 |
收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之规定,追缴增值税543360.64元。你单位已预缴增值税543360.6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8035.24元,你单位已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8035.24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2005年国务院令第448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及《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的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16300.82元、地方教育附加10867.21元。你单位已预缴教育费附加16300.82元、地方教育附加10867.2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财政局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追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206683.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应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实际入库之日。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一处〔2021〕127号 |
40 |
宁波佑浩进出口有限公司 |
黄小军 |
收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一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之规定,追缴已退的出口退税款66122元。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一处〔2021〕195号 |
41 |
宁波一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潘亚男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追缴增值税192313.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461.95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2005年国务院令第448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及《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之规定,应追缴教育费附加5769.41元,地方教育附加3846.27元。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一处〔2021〕310号 |
42 |
宁波一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潘亚男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300000元罚款。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甬税稽一罚〔2021〕237号 |
43 |
宁波市鄞州吉菲儿服饰印花厂 |
赵传响 |
偷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应追缴增值税33766.0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363.6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责令自行调增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3675.22元、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4948.7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追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之规定,应追缴教育费附加1012.98元,地方教育附加675.32元。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一处〔20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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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吉菲儿服饰印花厂 |
赵传响 |
偷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第一条文件之规定处所偷增值税33766.06元的50%的罚款,计16883.03元;处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2363.62元的50%的罚款,计1181.81元,合计罚款18064.8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3000.00元的罚款。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甬税稽一罚〔2021〕1号 |
以上税务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公告所涉纳税人见公告后,到我局领取相关文书,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南路106号,联系电话:87002181,87001897。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