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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三季度申报上半年研发加计扣除时,是否需要半年度审计报告作为依据

三季度申报上半年研发加计扣除时,是否需要半年度审计报告作为依据

留言时间:2021-07-12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三季度申报上半年研发加计扣除时,是否需要半年度审计报告作为依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相关文件中未提及审计报告为必备留存备查资料。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宁波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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