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08-06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杭州浙大恒立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3家单位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相关文书公告送达如下: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违法事实 |
拟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
文书名称 |
文书文号 |
联系电话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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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大恒立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
芦尚能 |
1.收用15份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支费用,共计金额1495922.31元、税额44877.69元。 2.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465056.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拟处以罚款285879.57元。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甬税稽三罚告〔2021〕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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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4-65265797 |
2 |
宁波养瑞能源有限公司 |
王荣水 |
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41份,共计金额82891650.25元、税额10775913.95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拟处以罚款500000.00元。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甬税稽三罚告〔2021〕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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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4-86781050 |
3 |
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宏腾机械厂 |
李旭东 |
收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共计金额239334.18元、税额40686.82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拟处以罚款34639.24元。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甬税稽三 罚告〔2021〕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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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4-65265797 |
以上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公告所涉纳税人见公告后,到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联系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