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社保费用处理
留言时间:2021-07-28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我公司系集团公司,在集团公司缴纳社保的分公司、关联公司人员的费用,凭借内部相关单据,是否可以作税前列支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0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您的问题描述的不是很详细,下述文件供您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宁波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