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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员工股权激励取得的限制性股票解禁前的股息红利是否可以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员工股权激励取得的限制性股票解禁前的股息红利是否可以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留言时间:2022-05-16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上市公司员工按股权激励计划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属于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限制性股票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可以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5-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如果,公司上市后实施股权激励,其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形式的激励,不属于“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其员工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宁波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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