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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245号

发布时间: : 2021-08-23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2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金烨工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8457579098X)《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1〕756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19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天津云中雁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200152130,发票号码00114041-00114053、06017668-06017676,金额合计2198446.00元,税额合计373726.00元,价税合计2572172.00元,分别于2015年8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20760.00元,2015年11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52966.00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你单位取得虚开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因你单位取得上述凭证主要用于出口退税,应追缴你单位2015年出口退税款37372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上述应补缴的税款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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