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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中小微企业职工医保阶段性缓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 2022-09-2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中小微企业职工医保阶段性缓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鲁医保发 〔2022〕 21号)规定,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费款所属期为7月至9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完成属期7月份医保费缴纳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费款所属期为8月至10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正处于职工医保中断缴费状态的中小微企业,补齐2022年6月及以前中断缴费后可享受缓缴政策。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217.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的政策又延期了吗?
发布时间: 2022-09-2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的政策又延期了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218.《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出台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以缓缴哪些税费?
发布时间: 2022-09-2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出台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以缓缴哪些税费?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第三条规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第四条规定,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第三条规定,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第三条规定,上述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219.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发布时间: 2022-09-2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答: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举例:纳税人C按照2022年第2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2022年2月的税费,并在2022年9月5日已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220.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缓缴期限可继续延长4个月,其2021年度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22-09-2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缓缴期限可继续延长4个月,其2021年度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如何处理?
答:根据2022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其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该笔税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 2022年第17号)规定,可继续顺延4个月缴纳。
举例:纳税人D,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1年第四季度应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按照2022年2号公告规定,该笔税款可延缓至2022年10月缴纳入库。《公告》发布后,其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2月缴纳入库。
此外,若该纳税人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应补税款20万元,按此前缓缴政策规定可在2022年10月缴纳入库。《公告》发布后,可随同2021年第四季度的10万元税款一并继续延缓4个月至2023年2月缴纳入库。
221.纳税人享受缓税政策是否影响其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发布时间: 2022-09-2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纳税人享受缓税政策是否影响其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享受缓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继续实行前期缓税政策规定的处理规则,即纳税人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 2022年第17号)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缓缴税费。
举例:纳税人E是年销售额10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按季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前期缓税政策,在2022年7月申报期内选择将2022年第二季度应当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延缓到2023年1月申报期内缴纳。《公告》发布后,上述税款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至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2022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需要补税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补税,需要退税的,可正常申请退税,不受其享受缓缴2022年第二季度税款政策的影响。同时,纳税人此前缓缴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
125.一般纳税人之前申报未开票收入,现在开具发票了,怎么申报?
发布时间: 2022-09-2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一般纳税人之前申报未开票收入,现在开具发票了,怎么申报?
答:本月补开发票时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栏次,同时对应的“未开发票”栏次填写负数即可。
84.扣缴端怎么更正申报上期数据?
发布时间: 2022-09-2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扣缴端怎么更正申报上期数据?
答: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成功之后,发现有错报、漏报的情况,可使用申报更正功能,修改已申报数据后重新申报。
进入扣缴端,选择需要更正的“税款所属月份”。点击【综合所得申报】进入综合所得申报界面,点击【4申报表报送】查看当前月份申报状态,只有申报状态为“申报成功”的情况下才允许启动更正申报。点击【更正申报】按钮,启动更正申报,系统提示往期错误更正申报成功后,需要对后续税款所属期的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表进行逐月更正。
29.企业可弥补亏损的限额是多少?
发布时间: 2022-09-2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企业可弥补亏损的限额是多少?
答: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没有弥补限额,但是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有最长结转年限的限制。
30.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 2022-09-2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