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类型:
标题 :
合伙企业合伙人个税申报
内容 :
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领取工资,申报个人所得税是经营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是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复 :
青岛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自然人合伙人从其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按“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青岛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 :
青岛市12366中心
咨询时间:
2022-01-06 17:27:58
答复时间: 2022-01-07 10:2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