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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热点问答(20220909)

76.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如何操作?

发布时间: 2022-09-0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如何操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 (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 《扣除信息表》 (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77.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专项附加扣除方式吗?

发布时间: 2022-09-0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专项附加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75.企业是否要留存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的资料?

发布时间: 2022-09-0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企业是否要留存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的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年第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 (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73.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 2022-09-0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74.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分红,自然人合伙人怎么缴个税?

发布时间: 2022-09-0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分红,自然人合伙人怎么缴个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选档在微信公众号中如何操作?

发布时间: 2022-09-0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选档在微信公众号中如何操作?

答: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缴费档次选择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关注“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进入公众号后点击右下角“微服务”,选择“社保缴费”模块;

第二步:进入 “社保缴费”模块后,输入参保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点击“下一步”;

第三步:选择“缴费档次选择”;

第四步: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参保编号,点击“确定”;

第五步:选择“缴费档次、生效年月”后,点击“确定”;注:税务机关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行批量扣款,缴费人如需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请直接进入“缴费”功能模块进行操作。

第六步:确认成功后,如需缴费可点击“去缴费”进入缴费页面;如无需缴费,可点击“退出”,档次确认成功。

203.个人取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 2022-09-0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个人取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02.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在电子税务局如何操作?

发布时间: 2022-09-0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在电子税务局如何操作?

答:纳税人登陆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税费申报-印花税申报”或者”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财产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模块,先做税源信息采集,选择印花税按次缴纳,填写必填的项目后保存并申报,申报成功后缴纳税款。

201.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发布时间: 2022-09-0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四)项“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2年第5号)规定,2022年7月1日起, 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义务频繁发生的,可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

200.如何在电子税务局添加或变更购票人信息?

发布时间: 2022-09-0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如何在电子税务局添加或变更购票人信息?

答: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模块,根据系统的要求录入并上传发票领购人的相关信息后保存提报。事后可在“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进行查询办理进度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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