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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何备案

如何备案

留言时间:2019-01-04

纳税人所属地

青岛

问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种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如何界定?需要备案哪些信息?具体何时及如何备案(是否有网上备案的选择)?

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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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青岛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1-07

答复内容

此问题待总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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