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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足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前提下能否不开具个人客户的增值税发票?

足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前提下能否不开具个人客户的增值税发票?

留言时间:2020-04-29

咨询对象

青岛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方企业受众客户大多为自然人,涉及金额较小且很少需求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随着业务越来越多,客户数量越来越多,按照原来的开票习惯,每个客户月底都要开具发票的话,以我们公司工作人员数量和业务发展速度来看未来很难做到。想咨询一下能不能每个月我们正常申报增值税,足额缴纳税费但是不开具数量庞大的个人用户部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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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青岛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9

答复内容

青岛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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