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352号
发布时间: 2021-09-16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2021年第3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85699024,注册地址:青岛即墨市***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1〕698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1年2月18日,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电话无法取得联系,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实地查找,没有找到你单位,你单位于2021年3月7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即墨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国家税务总局即墨区税务局已出具走逃(失联)证明。
(二)你单位被举报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收取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利息139593031.97元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处理决定
根据检查情况及现有检查资料,你单位于2019年11月29日更正了2018年2季度增值税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更正日期在下发检查通知书之前且申报的收入大于举报人所举报的未依法申报纳税的收入金额,由于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进一步核实更正申报的详细情况,因此,本次检查暂不对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应纳税费情况做出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若你单位对上述决定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